【茶茶】評論
<證券期貨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之★★&...
【Mee Chen】評論
銀行業第 4 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DanielH】評論
各業者之風險評估機制之時機,已有相關規定為:(一)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二)依據客戶風險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四)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等,可能導致客戶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