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 Yu 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6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用戶】阿朗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 因為112年6月21日 國民教育法已修正 法規變成26條國民教育法 第 26 條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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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6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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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一下 因為112年6月21日 國民教育法已修正 法規變成26條國民教育法 第 26 條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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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6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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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一下 因為112年6月21日 國民教育法已修正 法規變成26條國民教育法 第 26 條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