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教育基本法》建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規定學校所為之事項?
(A)採用小班的學校編制
(B)對學校教師進行成績考核
(C)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
(D)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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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熊班長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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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

【用戶】Chun Yu 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6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用戶】阿朗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 因為112年6月21日 國民教育法已修正 法規變成26條國民教育法 第 26 條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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