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A公司在B社區旁設置電力設備,為避免民眾誤觸感電,平時均上鎖,非A公司人員無法進入。A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指派甲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甲檢視後趕赴另一場所卻忘了上鎖。當日深夜,酩酊大醉的乙誤把該設備所在位置當成廁所小解,因而觸電身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和B社區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B)乙係喝醉誤入該場所應自負其責,不得請求賠償
(C)甲忘記上鎖有過失,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
(D)乙未婚,其兄姊痛失手足,可向A公司主張喪葬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 188 條謝依涵雇主賠給被害人300萬(C) 甲忘記上鎖有過失,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 民法第1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