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債權之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不生效力
(B)債權讓與時,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C)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D)不得讓與債權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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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一項(B) 債權讓與時,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民法第295條第二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D) 不得讓與債權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 › TiLa.talk › phot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