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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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Y】評論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已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並未強調僅適用再審程序)(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第514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C)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之名義.(因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O)(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第521條第三項規定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