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9471
統計:A(47),B(43),C(492),D(9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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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已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並未強調僅適用再審程序)(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第514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C)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之名義.(因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O)(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第521條第三項規定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