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B)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C)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D)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385
統計:A(38),B(68),C(407),D(70),E(0)

用户評論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當然停止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9 條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71 條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72 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

柚子媽】評論

22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之前,發生如何之效果? (A)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經當事人合意後,停止訴訟程序 (D)訴訟程序無論如何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snoopy75smb】評論

當然停止可以想像(没有)當事人,當然無法打官司。(所謂没有就是那堆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