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A為乙類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
【金榜題名】評論
一)家事事件法§3Ⅰ②規定:「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37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A)屬家事訴訟事件,為本題正確選項。(二)家事事件法§114Ⅱ規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B)屬家事非訟事件。(三)家事事件法§3Ⅴ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二、夫妻同居事件。」,(C)(D)均屬家事非訟事件。
【胡愛晏】評論
依民法第1079條之2:「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收養關係終止,有哪些法定要件?至於收養關係的終止,也是有法定要件的,依民法第1081條的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