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7463_108初】評論
(A) 第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得聲請回復原狀o
【小銀】評論
請問BC的法源或判例在哪?
【金榜題名】評論
(一)民事訴訟法§54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A)論述「20 日」錯誤。(二)(B)之論述係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三)(C)之論述「籌措上訴裁判費」及(D)之論述「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均非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其論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