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B)當事人未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法院誤認為已變更而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
(C)因籌措上訴裁判費,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D)因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6732
統計:A(139),B(466),C(18),D(11),E(0)

用户評論

fuji7463_108初】評論

(A) 第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得聲請回復原狀o

小銀】評論

請問BC的法源或判例在哪?

金榜題名】評論

(一)民事訴訟法§54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A)論述「20 日」錯誤。(二)(B)之論述係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三)(C)之論述「籌措上訴裁判費」及(D)之論述「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均非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其論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