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yl (休息中)】評論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補充: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特有財產之範圍: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