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不為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A)未成年子女自祖父所獲得之贈與
(B)未成年子女在飲料店打工所得的時薪
(C)未成年子女過年時所得到的紅包
(D)未成年子女代位繼承其外婆之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3657
統計:A(42),B(1358),C(120),D(331),E(0)

用户評論

Cheryl (休息中)】評論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補充: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特有財產之範圍: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