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應給予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此一規定係在保障被告之何種訴訟權利?
(A)迴避聲請權
(B)陳述權
(C)救濟權
(D)詰問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0786
統計:A(12),B(1550),C(134),D(84),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事訴訟法290條(被告最後陳述)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詰問權有較全面的說明嗎 法條也可以

Aries Yeh】評論

(D)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