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D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因有重大公益需求,當事人尚得請求停止利用由A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 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 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 2 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 22 條對人 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3.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B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C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 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 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 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 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D明定請 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 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 外利用。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