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 Liao】評論
(A)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 (B)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C)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D)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Judy Chen】評論
私立學校法(A)第2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B)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C)第15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D)第17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