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事項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中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
(A)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
(B)學力鑑定之實施
(C)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D)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2505
統計:A(38),B(293),C(103),D(69),E(0)

用户評論

王忠任】評論

請問學力鑑定出自...法?

Suyun Hsu】評論

學力鑑定是依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Judy Chen】評論

教育基本法(A)第5條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B)第14條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C)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D)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貳、依據一、「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 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