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yl (休息中)】評論
三十三、各機關設置之停車場所,其規定如下:(一)汽車停車場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B)。(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場,得加雨蓋並豎標誌(C),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