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家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用戶】何勇霖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