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之意旨,冤獄賠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B)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民法之規定
(C)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D)土地法第 68 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賠償性質上並非國家賠償,因此被害人得合併行使「土地登記錯誤賠償」與「國家賠償」而不產生衝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5891
統計:A(295),B(454),C(39),D(25),E(0)

用户評論

古美門研介】評論

(A)冤獄賠償法依釋670解釋,其為刑事補償,係獨立的特別犧牲發生原因,兩者並非特別法關係。(C)時效依國家賠償法(D)兩者衝突

Tina Tseng】評論

冤獄賠償制度之本質: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冤獄賠償法 與 國家賠償法 =沒有關係

hwc623】評論

釋字第 487 號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相符。上開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與本解釋不合部分,應不予適用。釋字不一樣的太狡猾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