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咬人貓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nn第 53 條(共同訴訟要件)nn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nn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nn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nn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nn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nn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nn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數個不同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X;普通共同訴訟)(B)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X;類似必要共同訴訴。若是共有物分割,則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C)因搭乘C客運而車禍受傷之旅客,全體共同向法院訴請C客運公司應賠償各旅客所受之損害(X;普通共同訴訟)(D)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O;固有必要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