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一般在決定介曲線長度時,須考慮那幾個因素?請詳述之。(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2358
統計:A(255),B(92),C(2198),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131 條、第 85 條 通緝書、第 131 條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二十八條(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 (逕行搜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85條 (通緝-通緝書)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用戶】wak4763987

【年級】

【評論內容】只要記得只有搜索票跟押票是法官保留 其他都不是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