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那一個「不是」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該辦理的事項?
(A)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B) 分配特殊教育經費
(C)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D)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5557
統計:A(30),B(1751),C(95),D(95),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郁翔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用戶】陳貝貝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已不合時宜名  稱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用戶】Tina L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已更改 此題以廢喔!

【用戶】努力再努力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