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詠翔】評論
1.親屬關係圖:
【WENWEN】評論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不包含拋棄繼承(PS補充法條
【藍天】評論
辛不能用本位繼承嗎?
【周華容】評論
依1140規定,是限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本題辛之父(丁)是自己拋棄繼承的,所以辛不適用上述代位繼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