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701】評論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邁向成功】評論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自始客觀不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