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C)再申訴
【David Wang】評論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至八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以下簡稱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再申訴事件之調處,特訂定本要點。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5條 (調處)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調處(§85-§88)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委員進行調處。(1)調處,係為妥善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爭執所為之規定,屬任意性制度,並非強制性規範。(2)調處,須於再申訴人及服務機關或有關機關雙方同意之下進行,故如經調處不成立,或再申訴人、有關機關於調處期日無故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保訓會即應續行再申訴審理程序並為決定;如經雙方認可而調處成立,保訓會依保障法第87條規定作成調處書,原再申訴事件無須續行審理而予終結。
【粉紅小象】評論
復審 或 再申訴 得 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