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以下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中所揭示之原則?
(A)廣設大學原則
(B)教育中立原則
(C)國民教育小班小校原則
(D)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1134
統計:A(338),B(8),C(20),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Peiyi Chen】評論

☆ 教育基本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4 條    Ø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第 6 條    Ø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Ø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Ø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Judy Chen】評論

教育基本法(B)第6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C)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D)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