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一、交通障礙or 不可抗力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0-3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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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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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林佳霖】評論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一、交通障礙or 不可抗力 二、在途解送 三、夜間不得為詢問者。 四、身體健康突發。 五、已選任辯護人,等四小時.....看完整詳解
【一定要考上】評論
關鍵字"不屬於不計算"
【snoopy75smb】評論
(A)在途解送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 4 小時以內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X;計入)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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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途解送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 4 小時以內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X;計入)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速記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