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 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計算在24 小時內的時間?
(A)在途解送時間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4 小時以內的時間
(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7673
統計:A(80),B(136),C(79),D(11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調查證據、拘捕實行程序、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林佳霖】評論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一、交通障礙or 不可抗力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0-3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一定要考上】評論

關鍵字"不屬於不計算"

snoopy75smb】評論

(A)在途解送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 4 小時以內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辯付審)(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X;計入)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速記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