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ya Moya】評論
(判定、成效、大赦、犯後法廢、訴撤逾、被死、無審權、不罰、免刑、不足)刑訴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事實上死亡,不包括死亡宣告之情形)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免訴判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已向被害人道歉(X)(B)同一案件已繫屬於他法院(X;應不受理判決)(C)被告已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X)(D)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確定(O)
【Good+】評論
(判定、成效、大赦、犯後法廢、訴撤逾、被死、無審權、不罰、免刑、不足) 刑訴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
【陳玟君】評論
比較303不受理
【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已繫屬非不起訴或不受理是由。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