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為刑事訴訟法上不合法之送達?
(A)向不能以平信郵寄送達者公示送達
(B)向送達代收人送達
(C)向檢察長送達
(D)向羈押於看守所人之看守所長官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8682
統計:A(1608),B(35),C(392),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一編 法例 、法院之送達、第346條

用户評論

謝宜君】評論

刑訴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首席檢察官就是檢察長  (就跟推事是法官一樣)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

Lin Shih Jie】評論

其實實務上並無首席檢察官這個職稱哦只有檢察官跟檢察長哦 :)

Shay Cormac】評論

第 58 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向不能以平信郵寄送達者公示送達(O;非合法送達。不能以「掛號」郵寄送達者才得公示送達)(B)向送達代收人送達(X;合法送達)(C)向檢察長送達(X;合法送達)(D)向羈押於看守所人之看守所長官送達(X;合法送達)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對檢察官之送達)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掛號刑訴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得為公示送達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民訴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