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y Lu】評論
第 449 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簡易程序 相關法條
【Joy Liu】評論
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玥玦】評論
簡易判決處刑之結果必為有罪!!
【派派】評論
證人所說的叫證言(或證詞),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所說的才叫自白。既然承認犯罪(自白)就不可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