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師資培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第 5 條 Ø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Ø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Ø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
【Judy Chen】評論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A)第4條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本法 106.06.14修正之全文 27 條,除第 4條第 2項及第 3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B)第6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C)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D)第14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此題為102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已於106年6月14日修正條文,原試題與現行法規不同,建議刪除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