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 條的規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該校職員?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1628
統計:A(262),B(42),C(7),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林雅靜】評論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Peiyi Chen】評論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32 條  Ø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