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據「教師法」第16、17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亦是其義務?
(A)進修
(B)參加教師會
(C)遵守聘約
(D)對學校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3526
統計:A(842),B(8),C(34),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Peiyi Chen】評論

☆ 教師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6 條  Ø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2)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4)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5)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7) 除法令...

皮諾丘】評論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D)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B)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