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教師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6 條 Ø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2)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4)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5)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7) 除法令...
【皮諾丘】評論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D)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B)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