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 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貼貼樂 ( ̄︶ ̄)↗】評論
(A)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 X(B)刑法第169 條之誣告罪 X(C)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 V(D)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X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
【娃娃】評論
刑事訴訟法§101-1得預防性羈押: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放火罪、強制罪、傷害罪
【歐瑞】評論
更新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Shrila】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81 號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Ⅰ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預防性羈押速記=>【放火】、【性交、猥褻】、【強制、恐嚇、傷害】、【竊盜、搶奪、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