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反面解釋,不懂?
【寫了再說】評論
第9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
【廖佐諭】評論
應該一堆人選(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看太快
【a8888】評論
(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不正確事後報告、但警棍指揮,不須事後報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B)使用警械時,依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不正確舊條文已刪除很久沒有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C)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得逾越必要程度不正確不得逾越必要程度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V(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得...
【061】評論
(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使用警械後)(B)使用警械時,依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 (不用對空鳴槍)(C)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