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何者最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
(A)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明顯不相稱的兒童
(B)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語音聽閾為15分貝的兒童
(C)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限制的兒童
(D)在未戴眼鏡的狀況下視力值為0.2的兒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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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oveuuuuuu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C)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 或 視野在二十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第7 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天先性肢體功能障礙。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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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C)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 或 視野在二十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第7 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天先性肢體功能障礙。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