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Xian Su】評論
第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鍋鍋】評論
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民102年12月4日)』第2條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所以D選項應該改成高級中等以下吧,也就是國小-高中?
【林義勝】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46條: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