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應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多少百分比計算發給?
(A)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B)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C)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D)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發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0773
統計:A(497),B(864),C(2164),D(138),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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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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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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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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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用戶】btu62953

【年級】

【評論內容】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依據投保薪資等級半個月發70%,一年尚未痊癒,減半發給(35%),延長最多一年。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看完整詳解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職業傷害 70%   1年     ★1★50% 1...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用戶】btu6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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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依據投保薪資等級半個月發70%,一年尚未痊癒,減半發給(35%),延長最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