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勒】評論
A「得」裝設監視器
【107警特107監所 雙榜】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三項
【林育民】評論
C選項呢?有依據嗎?
【警特上榜(166名),感謝】評論
8f,婦幼隊隊長 = 官等三線一,為警察機關所稱之主管長官
【Hsu YeanHsin】評論
這一年考得很?8喔⋯⋯
【a8888】評論
(A)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應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不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第 1 項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B)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