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關於警銬之使用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疏導群眾時
(B)違規者不聽從勸導時
(C)逮捕通緝犯時
(D)抗拒管束措施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652
統計:A(3),B(3),C(161),D(4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

用户評論

susanisme】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張嘎威】評論

題目問說警職法跟警械法之規定,警職無規定逮捕通緝犯只有規定抗拒管束。而答案為D比較正確。小弟的看法,還請糾正

陳立雄】評論

純屬法條題...請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 20 條: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口訣:抗攻毀自

a8888】評論

(A)疏導群眾時得警棍指揮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得警棍指揮」的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B)違規者不聽從勸導時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現行違序行為人)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C)逮捕通緝犯時不正確必...

Gray Meng】評論

所以「逮捕通緝犯時」不能使用警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