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所稱「警察」,何者係屬學理上所謂廣義或實質之警察概念?
(A)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身分:…」
(C)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D)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之警械為棍、刀、槍或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877
統計:A(66),B(20),C(584),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警械使用條例、遴選第三人、使用警械原因

用户評論

翁祺】評論

廣義指不止名義上所指並通用他法相關,狹義單指使用警察法規相關法令人員。

cindy】評論

(C)釋字588號解釋,所謂廣義之警察,指凡基於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目的,實質上對人民施以國家強制性之公權力,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例如: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人員所為之拘提管收行為。

ak47857】評論

廣義重實質  狹義重形式  換言之 廣義...

啾吉老大】評論

廣義警察:學理上的警察、實質上的警...

a8888】評論

(A)警察法、(B)警察職權行使法、(D)警械使用條例:法定上、實定法上、狹義、形式上、組織上的警察(B)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陳宣文】評論

廣義警察:學理上的警察、實質上的警察廣義上:憲法狹義警察:法定上的警察、實定法上的警察、形式上的警察、組織上的警察狹義上:警察法、警查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