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規定之類型化具體措施?①鑑識身分 ②直接強制 ③物之扣押 ④進入住宅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1466
統計:A(191),B(34),C(560),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遴選第三人、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用户評論

蕭仁豪】評論

扣押為訴訟法而非行政法規用語

陳耀乙】評論

警職法第二條之類型化措施:查鑑資、通管離接、留保賣賣、銷用處限、入宅建公公(其)

陳立雄】評論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①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 ②直接強制、

陳畯原】評論

刑法: 沒收社維法、★★★★★★: ...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①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②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④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16項具體警察職權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③物之扣押物之扣留警察分局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