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erie Shih】評論
另詳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款 第19條第2款 第20條第2款
【一定成功】評論
第28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邱程】評論
能夠以自治條例對人民課稅的依據應該可以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19.20條
【HJ】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Win Win】評論
C 受法律「具體明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