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教師授課依規定由教務處負責查堂。教師在何種情形下,才進教室稱之為曠課?
(A)上課鈴響後;
(B)上課鈴響5分鐘後;
(C)上課鈴響8分鐘後;
(D)上課鈴響10分鐘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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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進來幫我打氣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  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達課堂,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  堂者視為曠課

【用戶】Wei-ting Ch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是否各縣市規定不同???

【用戶】abc9394000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學校應負責查堂,除實施開放教育者外,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以遲到一次計;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十五分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計。所以各縣市應該不一樣無誤:P

【用戶】LOVE SF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五、教師(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