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7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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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8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吳安】評論
審主警關司交教醫公交聘派轉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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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7 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第 18 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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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7 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第 18 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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