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 (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B)。第八百二十一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C...
【eason821212】評論
想請教大家我的疑問是 D選項沒有說明共有是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因為公同共有在公同關係持續中不得請求分割有人能幫忙解惑嗎謝謝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開頭就敘述各共有人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