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角胡麻】評論
行政訴訟之類型撤銷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非不當),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訴願前置主義 課予義務訴訟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訴願前置主義一般給付訴訟1.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2.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3.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與行政處分無關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