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ole】評論
行政罰法第26條
【七里唦】評論
參公懲法第22條、第39條白話:1.由於懲戒責任、刑事責任兩種屬性不同,得各自追究。(O)2.同一行為已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得為懲戒處分。(O)...(C)3.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O)...(A)(B)同一行為已獲不起訴處分者,即不得再為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