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自憲法第 22 條所導出之自由權利?
(A)姓名權
(B)大學自治
(C)秘密通訊自由
(D)藝術表現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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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嗶莫】評論

(A)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看完整詳解

玥妍】評論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