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洺慈】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6罰則第70條(以不正當方法領取保險給付等之民刑事責任)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
【邱清泉】評論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四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2倍
【Lee Yvonne】評論
請注意差異:違反內容勞保(第72條)就業保險(第38條)未投保四倍罰鍰十倍罰鍰未負擔保費二倍罰鍰二倍罰鍰以多報少四倍罰鍰四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