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462
統計:A(21),B(58),C(36),D(311),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用戶】張洺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8附則65條(勞工權益基金之設置及其基金來源)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用戶】張洺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5爭議行為第53條(爭議行為)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