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項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B)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C)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D)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906
統計:A(17),B(7),C(7),D(352),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在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事者,雇主得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將勞工資遣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應給資遣費

【用戶】張洺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雇主依第十一...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B)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