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優先職業範圍小;次之地域或人數範圍大
【Mini Chu】評論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張洺慈】評論
團體協約法-1總則